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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与非甲烷总烃之间的区别,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吗)

发布时间:2022-03-30 12:22:05      发布人:  浏览量:

有时候大家对于VOCs与非甲烷总烃,傻傻分不清楚,而正确区分VOCs、非甲烷总烃之间的差异并运用于实践工作中,是环境工作者的必备技能。下面安居乐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VOCs

定义 VOCs基本上包含了所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强调对VOC各组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各成分的加合结果。

标准 我国VOCs的环境质量标准暂未颁布,VOCs的排放标准暂时没有国家标准,但各重点监测区域相继颁布了地方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国标对于VOCs的监测,使用的是《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该方法可对直链烃、环烷烃、芳香烃、含氧化合物、苯系物、卤代烃等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分析,检测组分多达67种,是目前VOC检测组分最齐全的方法。同时,该方法与美国环保署(EPA)TO-14/15标准较为一致,基本上包含了TO-14/15重点监测组分,是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重要指导文件。

目前,VOCs废气监测市场快速增长。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重点区域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将全面展开。各重点监测区域已经相继颁布地方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而频繁来袭的雾霾、公众的期望以及政府的决心等正在加速这一进程。

优点监测组分全、代表性强,可做组分筛选/溯源;监测方法与EPA方法一致,具有可比性,精度高

不足 无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未健全;监测方法成本较高,推广程度有待加强

非甲烷总烃

定义 非甲烷总烃(NMHC)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297-1996)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NMHC包括烷烃、烯烃、含氧烃等组分,主要是C2-C12的烃类物质。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则将NMHC定义为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主要是C2-C8)的总称。

标准 我国关于非甲烷总烃的环境质量标准尚未颁布,西方国家则出台了相应标准(如,以色列NMHC短期环境质量标准为5.0mg/m3、长期为2.0mg/m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297-1996)颁布较早,并对NMHC的厂界标准作出了规定。

环境空气中NMHC的检测方法参照《空气和废气监测方法(第四版)》共有三种方法,其中方法一和方法二分别检测空气中总烃和甲烷烃的含量,二者之差即为NMHC,两种方法均使用GC-FID进行检测。方法三使用GDX-102和TDX-01吸附管常温下采集空气,样品热解吸后进入GC-FID检测,测定结果以正戊烷计算。对于污染源NMHC的检测,则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该标准规定了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NMHC的监测方法,使用双柱双FID气相色谱仪,直接进样,分别测定甲烷和总烃含量,二者之差即为NMHC含量。

优点 监测体系较为成熟、标准较为齐全;监测成本较低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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